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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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武丽珍:

本院受理张永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5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潘永清、武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永桃借款本金35200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算:1、自2016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6506元;2、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352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潘永清、武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永桃借款本金25500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应为25819元;2、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255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胡利清对上述借款本息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就其代为归还借款部分向被告潘永清、武丽珍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永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钱红霞、赖国栋、玉泉区萨日郎少儿艺术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雪峰诉被告钱红霞、赖国栋、玉泉区萨日郎少儿艺术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14954.8元;二、驳回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律师费500元,由被告王东升负担587元,由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兴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明与被告李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兰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10000元,剩余未还利息为22500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兴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马彦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马彦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彦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赔偿款29454.7元。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马彦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和平、段玲巧、刘新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畅商贸有限公司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350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5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35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文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34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3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43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丁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50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5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市分行为(2020)内0105执5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葡葡、王长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5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史全正、余秀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8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2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铁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3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1)内0105执恢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1)内0105执恢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张成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8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姜平平、杨红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庞沙保、冯美清、刘强、陈英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4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1)内0105执4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巴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乔成柱、杨桂林、张威恒、乔红霞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3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1)内0105执4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4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巴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威恒、乔红霞、乔成柱、杨桂林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4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1)内0105执5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1)内0105执5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樊小岗、冯敏、菅永强、刘美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菅根乐、刘玉桃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33号、(2020)内0105执3134号、(2020)内0105执313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133号、(2020)内0105执3134号、(2020)内0105执31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71号、(2021)内0105执异572号、(2021)内0105执异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33号、(2020)内0105执3134号、(2020)内0105执31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5日

杨立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5日

朱焕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5日

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沈光荣诉被告吕利军、狄怀怀、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吕利军、狄怀怀、张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沈光荣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沈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被告吕利军、狄怀怀、张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刘胜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春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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