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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全义诉庞生、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托克托县华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海龙与被告刘铁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呼和浩特市快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快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邮费款92652.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26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赖国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赖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新城区旱地荞面馆: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国诉被告新城区旱地荞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新城区旱地荞面馆经营者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建国煤气费27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城区旱地荞面馆经营者张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姚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黄开修理厂诉被告姚志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姚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新城区黄开修理厂汽车修理费及配件款544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姚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杨文岗、马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文岗、马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强、杨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强、杨喜凤,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郝永亮、刘美如: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永亮、刘美如,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7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虎、高艳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邢美丽:

本院受理张雷申请宣告邢美丽失踪一案,于2021年7月1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并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21)内0102民特16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邢美丽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黄德根:

本院受理张毅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张毅慧与被告黄德根离婚;二、婚生子黄伊一(2014年8月19日出生)由原告张毅慧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德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海桃、郝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桃、郝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13455.94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益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杨军、亢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为为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5109号]案件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51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为(2019)内0105执51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益海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杨军、卢振东、亢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5110号]案件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51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为(2019)内0105执51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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