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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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翠香、郭婷、吴天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军与被执行人高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军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郭婷、吴天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杭军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高翠香、郭婷、吴天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清与被执行人高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清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郭婷、吴天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王志清的请求)、复议申请书【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高翠香、郭婷、吴天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兰芳与被执行人高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兰芳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郭婷、吴天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5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高兰芳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5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高翠香、郭婷、吴天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勇军与被执行人高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勇军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郭婷、吴天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杭勇军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田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83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木勒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76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木勒更借款本金46237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6237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至付清为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金贵对上述借款本金4623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贵有权就其代为归还借款部分向被告李瑞刚追偿;三、驳回原告木勒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祁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1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宁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姚智钢、贺瑞、武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崔玉民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股权质押登记一案【案号:(2020)内0121行初22号内】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内0121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崔玉民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何慧琴、张瑞兵、王利英、闫晓琨: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瑞兵、王利英、闫晓琨、何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6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李玉岗、庞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玉岗、内蒙古绿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霞、李和平、和林格尔县绿蒙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张晓宏、庞红梅、段玲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8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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