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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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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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薛双全、李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薛双全、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6994.66元及利息7160.17元(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共计54154.83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被告薛双全、李小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王梅梅、武全旺、刘二兰、武永岗、刘少红、武银岗、云仙枝、侯彪、武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永峰、王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所欠利息4899元);二、被告武晓燕、侯彪、武永岗、刘少红、武银岗、云仙枝、武全旺、刘二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被告刘永峰、王梅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白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

王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永峰、武全旺、刘二兰、武永岗、刘少红、武银岗、云仙枝、侯彪、武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48号民事判块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永峰、王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所欠利息4899元);二、被告武晓燕、侯彪、武永岗、刘少红、武银岗、云仙枝、武全旺、刘二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被告刘永峰、王梅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包头市润丰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珑、包头市润丰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听证会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詹爱军: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琳、詹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白琳、詹爱军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新华东街纸箱厂住宅楼562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102021302818)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巴彦淖尔市)内科瑞(2021)(估)字第0721-003-07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估价价值为436188元(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达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白金鑫:

本院在执行李斌与白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21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达达,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高翠香、郭婷、吴天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海成与被执行人高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海成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郭婷、吴天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5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杭海成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5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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