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桐旺得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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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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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平、冀补成、赵翠花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4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1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杨红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付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9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9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9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蔡小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呼和浩特市德商商贸有限公司、郝豹英、范勇、郭荣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130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3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3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蔡维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46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4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34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亢心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三千浦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齐诉你、赵晓娟、李宗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金色汉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潘琳华与你和杨色吉拉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8日

敖东升、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8日

陈珍:

本院受理你诉王利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起诉后一直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方寻找未果,故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陈标、陈海龙:

本院受理马来喜诉你们与内蒙古成鑫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肖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花、敖日格乐、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7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骞诉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志强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刘秀兰: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在琴诉被申请人刘秀兰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6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秀兰所有的登记在阿弥娅(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900722004X)名下的内蒙古苏利格油气化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7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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