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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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轻元、杨秀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3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4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4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呼和浩特市吉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旺胜、何拽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3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4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4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牛永珍、赵瑞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39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3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3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刘轻元、杨秀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39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3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3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杜龙、王淑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9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3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3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武伟伟、陈雪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1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0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兰柱、王霞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0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0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杨文斌、王爱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9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3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3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郝亮红、苏小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0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李拴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506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506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506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贺粉团、李满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2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韩惠亭、安孟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韩云茂、王巧荣、王燕军、王宝霞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70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7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7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利俊、周树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9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3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3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梁文治、李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71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7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7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杜利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哈斯巴特尔、张红志和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5)赛非执字第0019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5)赛非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5)赛非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杨永强、付果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406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0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20)内0105执40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嘉彬、赵晓芳、牛占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34号、(2020)内0105执370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434号、(2020)内0105执37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17号、(2021)内0105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20)内0105执2434号、(2020)内0105执37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永生、韩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63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6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白强飞、云志波、李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842号、(2020)内0105执184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842号、(2020)内0105执18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14号、(2021)内0105执异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20)内0105执1842号、(2020)内0105执18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黄继轩、白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继轩、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5335.13元及支付自2016年2月25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7143.39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5335.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3月10日,本息合计92478.52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330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赵子君、张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赵子君、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勇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支付从2011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二、被告张俊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赵俊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赵子君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赵子君、张俊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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