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平: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4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金额11644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用2876.0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26日,为1154.59元。)以上各项共计:120478.6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小平、王雅婷、郭文龙、高海青、魏文东: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小平、王雅婷、郭文龙、高海青、魏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6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毛日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20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2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19)内0105执22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托克托县辉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杰、刘宪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石俊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3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3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7)内0105执3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郑万保、郭三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56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45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45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硕博商贸有限公司、许军、乔二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8)内0105执339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8)内0105执33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8)内0105执33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猛源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邹四小、高俊英、郭全有、景玉兰、郭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97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6)内0105执19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6)内0105执19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清水河县恒同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邹四小、高俊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98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6)内0105执19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6)内0105执19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武川县晟翔商贸有限公司、郝迎东、杨红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914号]案件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9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9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皇甫书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508号]案件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5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5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闫平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0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明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平、崔林豆、冀补成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4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1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史志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宏钢、张兵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高瑞春、张毛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建春、何栋、郭补青、任培培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1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郭小平、郝丽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1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6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李国强、梁菊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46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4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34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亢永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46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4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34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李云锁、郭秀英、杨平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永智、侯巧梅、李云旺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1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2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冯剑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瑞志、云广燕、曲秀娥、牛国军、张文团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1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3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3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祥生:
本院受理原告崔旺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祥生给付崔旺旺借款本金1800元及自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8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7285.20元;二、张祥生给付崔旺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8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09.35元;三、以上第一和第二项合计,本息共计9294.55元,由张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旺旺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3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张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