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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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硕博商贸有限公司、许军、乔二海、孙福军、刘补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2777号]案件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7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19)内0105执27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亮、韩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005号]案件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0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30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呼和浩特市盛源皮革美容养护服务有限公司、青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3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6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满千宽、马爱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0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0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周世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邵红杰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1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41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41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强海诚、卢召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赵明明、岑润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09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0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0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武乐小、张巧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1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01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1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马拴柱、刘灵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91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9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9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兰忠、杨美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5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赵永永、栗锁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5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郭绣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5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赵志光、乔雪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91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9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39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王换小、党闰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30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宋瑞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2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周世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邵红杰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90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9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39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马利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19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1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19)内0105执21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乌日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19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21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19)内0105执21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26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2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为(2020)内0105执32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张玉林:

申请人贾双喜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玉林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申请人张玉林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1号楼1单元301室(不动产证号: 05771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邱晓琳:

本院在执行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我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1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邱晓琳在鄂尔多斯市鑫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0%股权;鄂尔多斯市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鄂东审评报字【2021】第0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邱晓琳在鄂尔多斯市鑫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0%股权的评估价为464.29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萍与被告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许小建、赵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丽萍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许小建、赵建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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