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胡日都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韩胡日都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包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郝呼和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郝呼和巴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陈四拴:
本院受理原告郭宇与被告陈四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江波:
原告王江波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王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江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孙雪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雪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28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刘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红诉被告刘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忠跃: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凤诉被告杨凤兰、周巨源、李忠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及杨凤兰、周巨源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马占庭、荆娥娥:
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占庭、荆娥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占庭、荆娥娥欠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款81631.27元,此款被告马占庭、荆娥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41元,由被告马占庭、荆娥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明忠、郭爱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忠、郭爱荣、张海平、冀补成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4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栗表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栗表小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柱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柱兵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0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3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兰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兰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13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31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刘茂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茂生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3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3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二奴、杜平均、刘银怀、戎翠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二奴、杜平均、刘银怀、戎翠芳、杜针平、韩晓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20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12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赵召虎、史绿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召虎、史绿叶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47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3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刘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8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4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娄长江、贾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卫华与娄长江、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5690号裁定书。原告吴卫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8816元,本息合计13881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周海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树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树宽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500元,给付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5527.20元,本息合计30027.20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孙德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丰神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丰神化肥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化肥欠款13750元,利息11550元,本息合计25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21年8月31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13750元为基数,月利按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葛长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葛长顺借款11000元,利息7968.8元,本息合计18968.8元;二、被告杨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葛长顺自2021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德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杨军、王俊霞、高虎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