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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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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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耿春香诉被告考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考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耿春香借款本金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驳回原告耿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考志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白学义:

本院受理原告邢润锋诉被告白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所借的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36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8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孙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瑞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孙瑞瑞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44474.4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孙瑞瑞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人民币44474.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计人民币975.76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孙瑞瑞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孙瑞瑞名下蒙AK707B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孙瑞瑞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48450.19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王建刚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31903.66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王建刚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31902.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计人民币767.26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王建刚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刚名下蒙J W 1321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王建刚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35670.92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金进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进玉、金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期内利息142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至实际支付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为68593元。(利息自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42933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算,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为25660元,实际利息以欠付本息合计金额2142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4月20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85)4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利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99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金额暂合计为29277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余端:

本院受理原告胡婧诉被告余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余端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3183.6元及利息2826.4元(利息以本金33183.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月23日,利率采取分段计算方式),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详情附利息计算明细。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9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宝才:

本院受理原告穆晓宁诉被告张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宝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穆晓宁偿还尚欠借款189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庞长在诉被告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8年5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截至2021年7月7日产生利息33817.5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忠跃:

本院受理原告路小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路小平与被告李忠跃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李锦路(2008年11月3日出生)由原告路小平抚养,被告李忠跃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700元,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抚养费半年支付一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叶亮(公民身份证号:152801198609208516):

本院受理原告杨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建平、张瑛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平、张瑛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贰万陆仟伍佰零陆元整。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支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385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郭继恩: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郭继恩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2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郭继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民街13号新厦和顺苑商住小区3号楼2单元503室房产(合同编号: 2012-0065677),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建丰、郝万雄: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王建丰、郝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301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履行(2020)内06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30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建丰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煜春园小区12号楼1104室(合同编号:2008-00002329)房屋一处以及东胜区铜川镇109南三街捷通机电A区A5号楼1至2层105号(证号:109021304271号)三、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303号、0304号评估报告,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分别为682110元、107735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罗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龙泉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张敖喜老:

本院受理原告陈呼格吉乐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史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吴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包铁宝: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韩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8日

张鹏成、周建军、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飞、张鹏成、周建军、陈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石玉兵、杨永光、袁小梅: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申请执行石玉兵、杨永光、袁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执1242号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江坤: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桃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江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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