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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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侯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曹巍、郭桂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巍、郭桂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奋卿:

本院受理原告高喜根诉你、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苏云海:

原告临河区天立通讯水郡店与被告张良、苏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良欠原告临河区天立通讯水郡店垫付案款、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0133.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苏云海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临河区天立通讯水郡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临河区天立通讯水郡店负担50元,被告张良、苏云海负担16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白青巴图、梁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白青巴图、梁图力古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于广泉、于广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于广泉、于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杨洋与被告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田立军、王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麻淑霞与被告田立军、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查干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孙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孙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于广喜、乔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于广喜、乔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韩朝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韩朝伦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袁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伟与被告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193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亮诉被告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杨富文:

本院受理原告侯云忠诉被告杨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富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白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米佳诉被告白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白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米佳偿还借款本金93000元;二、白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米佳支付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白俊俊负担2125元,由米佳负担4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朱向东诉被告寇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寇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朱向东借款78万元;案件受理费11600元(朱向东已预交),由寇晓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守礼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郭守礼支付粮油款802117元;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郭守礼支付利息,以80211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67(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陈瑜:

本院受理樊英申请执行陈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6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兵: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2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国飞、王燕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飞、王燕燕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0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刘战武、陈宇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战武、陈宇清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99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9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乐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乐乐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0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玉平、鲁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平、鲁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郭文在、刘茄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文在、刘茄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2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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