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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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潘挨亮、樊胡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挨亮、樊胡椒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1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30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海军、栗舂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军、栗舂玲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3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田红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田红海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3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武媛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媛美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日

谭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谭红艳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日

赵喜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日

王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日

王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王金仓、岳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秦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秦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刘宝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刘宝峰、王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白勿力吉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白勿力吉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王福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王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色孟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有与被告色孟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刘岳琼: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盟与被告刘岳琼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张本贵、张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艾立顺与被告张本贵、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包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包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青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梁东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嘉信远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隋金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北李时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特1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撤销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市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日

李宏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日

杜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1月2日

于胜:

本院受理原告屈四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曹万金: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申请强制执行曹万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95号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季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韩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五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卜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马秀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许银红、吴利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邢富菊: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龙与被告邢富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邵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付与被告邵春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鄂仲字第00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2日,本院划拨你公司案款2483888.16元.2021年10月25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4522.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足额发放案款2459366.1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104号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刚与被上诉人其勒木格、李强、原审被告麻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75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云风与被上诉闫志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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