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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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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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2021)内0123民初62号原告毕馨月诉被告毕富强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兰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邢丽珍、李军军、杨燕龙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高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智青诉你与常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程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志国偿还原告孙树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7620元(2015年12月3日至2021年3月18日,共计63.5个月×1.2%×10000元),本息合计176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孙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程志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审被告尹萍、吴子申、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87号】,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陈利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杜英与被申请人温建成、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牛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硕诉被告牛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你与王瑞东、华春霞、王森、史志龙、任彩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源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2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金长亮:

本院受理王长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长亮偿还原告王长占借款本金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金长亮支付原告王长占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长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蔺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辉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蔺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内0929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内0929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少辉对上诉人园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答辩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郝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赵根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邓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邓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阚国新: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义利商砼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阚国新、兴和县灯饰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高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武永强、姚雁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武永强、姚雁荣(2021)内0125民初112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伟、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郝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利息55.46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从2021年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负担13296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包万福:

本院受理原告特木吉诉被告包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特木吉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122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建平、陈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平与被告张建平、陈小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安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喜旺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8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闫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忠诉贺娟娟、党文仙、闫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5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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