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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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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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孙旺旺(2021)内0125民初161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旺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孙旺旺(2021)内0125民初16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旺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訾鑫: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訾鑫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利息6513.69元,本息合计56513.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訾鑫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被告訾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贺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贺明欠款人民币37800.00元。二、驳回原告贺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王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孙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梅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立新偿还原告梅强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8946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共计56个月,9000元×1.5%×56个月=7560元;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9日,1年,9000元×15.4%×1=1386元),本息合计179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孙立新支付原告梅强自2020年7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由被告孙立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百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百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海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索有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有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秦乐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贷款34692.82元及利息(利息以34692.82元为基数,自扣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记至2021年5月19日为103. 89元,本息合计为34796.71元;2.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保函保险费等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丰、贾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林、刘玉楼、李川华、王振慧、刘丰、贾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林、刘玉楼、李川华、王振慧、刘丰、贾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支付的钢材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60000元。二、驳回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晓钰:

本院受理张金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青青、李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青、李红霞、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小平、郝智军、刘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790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刘小平、郝智军、刘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内蒙古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温运来、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吕领军诉被告温运来、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亚丽、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亚丽、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41962.07元、保险费788.3元,共计42750.37元及利息(以42750.3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76元,由被告王亚丽、李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荣诉被告李再强、乔凤琴、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秀荣借款40000元;2.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凤琴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文利进行追偿;3.驳回原告李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贾文利、乔凤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瑞铭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田志刚:

本院在执行葛宇红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执行裁定书及内容:1、(2021)内0602执恢16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17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转移至买受人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2、限你于2021年11月5日前来本院领取唯一住房租金80000元,逾期未来领取,本院将依法对上述唯一住房租金公证提存。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志杰:

本院在宋丽萍、刘兰香申请执行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一、(2021)内0602执恢1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善县支公司保单三份。二、(2021)内0602执恢1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保单一份。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三、如上述四份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告知本院,本院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四、如上述四份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护保险合同效力,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告知本院,并向本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本院将不在执行该保险产品,如上述四处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交付替代履行财产,本院将对上述四处保单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晓峰(姓名张浩;曾用名张晓峰、张晓烽):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张晓峰(姓名张浩;曾用名张晓峰、张晓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现金偿还原告借款2.8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杨永梅、白雅洁、王建平、阎桂英: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品亿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震、杨永梅、柴有全、白雅洁、王建平、阎桂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震、杨永梅、柴有全、白雅洁、王建平、阎桂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品亿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14511.21元及从2011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96元由原告负担16046元,六被告负担1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代呼和巴拉、魏玉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宝与被告代呼和巴拉、魏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代呼和巴拉、魏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宝欠款本金11500元;二、被告代呼和巴拉、魏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宝欠款利息138元(11500元×0.02%×60个月,2015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0.02%计算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海宝负担234元,由被告代呼和巴拉、魏玉琴负担59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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