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张佳佳、张海俊、张春霞、张强、张靖: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周斌、张佳佳、张海俊、张春霞、张强、张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偿还利息1888.4元;2.判令被告周斌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计12907.55元;3.判令被告周斌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3500元;4.判令被告周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3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张佳佳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海俊、张春霞、张强、张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7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段绪清: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执行段绪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段绪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南路群英巷65号院邮建公司4层1单元10号(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15832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美: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执行李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李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鸟兰察布东路市检察院宿舍楼1号楼6层1单元11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25060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仲亮、马耀珍、张红兵、杨建文: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仲亮、马耀珍、张红兵、杨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张仲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中单元,不动产权证号:土左房字第003039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高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段美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生诉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梅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陈公明、陈美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先诉被告陈公明、陈美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莉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公明、陈美芬将其出售给原告的位于临河区今日花园A10栋1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白有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景与被告白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云景借款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雪、张埃翔: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告李雪、张埃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代其偿还的借款103718.3元,并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张埃翔对上述代偿款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赵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金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鑫金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3159元,并从2021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承担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永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承包费、交通违章罚款、违约金共计9000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永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发票为准)由被告张志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汇利、杨利萍、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汇利、杨利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3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8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1月4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63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63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汇利、杨利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27919.89元;三、被告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最终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汇利、杨利萍追偿;四、被告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273元,由被告王汇利、杨利萍、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423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50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发票为准)由被告杨利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晓峰、武美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晓峰、武美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海俊、张春霞、周斌、张佳佳、张强、张靖: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海俊、张春霞、周斌、张佳佳、张强、张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海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000元,偿还利息1740.71元;2.判令被告张海俊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计10182.51元;3.判令被告张海俊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3500元;4.判令被告张海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34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张春霞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周斌、张佳佳、张强、张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7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罗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牟小钢诉被告罗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牟小钢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148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朱淑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安与被告朱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