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海萍: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白红霞:
本院受理赵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7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琪:
本院受理内蒙古广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艾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丁舲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多次电话通知你公司来领取执行案款,一直未来领取,现将执行案款88646.44元再次通知你7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不来领取本院将该笔案款予以提存,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广申、王爱霞:
本院受理赵秀英申请执行李广申、王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评估拍卖你们的房子,现将剩余案款93106.96元通知你7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不来领取,本院将该笔拍卖款予以提存,所产生的费用由你们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崔琦:
本院受理崔如燕与崔琦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1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毛利东:
本院受理钱波与毛利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59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毛利东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路西市保险公司北南楼-1至2层1幢1层2;北西楼1层1排。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赵学军、卓红霞:
本院受理王永胜与赵学军、卓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赵学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牧机所商住楼1单元5层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76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存保:
本院受理关建军与刘存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8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彬: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木其勒:
本院受理淡强与木其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6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相双丽: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相双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贾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合义诉被告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虎俊:
本院受理原告兰峰诉被告张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虎俊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永昇、杨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骆广梁、郑晓蕾诉被告张永昇、杨晓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辉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祁美云、郝继锁: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财诉被告祁美云、郝继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郭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秉利诉被告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孙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宝盒酒吧、孙超、满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岳利清、李瑞俊:
本院受理原告郝保生、郝国将诉被告岳利清、李瑞俊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上诉人郝保生、郝国将就(2021)内0105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韩红伟、张丽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韩永刚、柴晓娜、韩红伟、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06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0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方玉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瑞丰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方玉虎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6)内0105执175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6)内0105执17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林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林喜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4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1)内0105执5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小伟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67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46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杨晓辉、韩美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晓辉、韩美丽、冯廷廷、王晓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69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1)内0105执6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崔凯军、杨爱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崔凯军、杨爱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51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5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改玲、李建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改玲、李建峰、辛桂英、张美艳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1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