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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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其中与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28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288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0)内0602执28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扣押一案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HS96挂车一辆,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芳诉被告赵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彦芳与被告赵敏之间口头出资入股协议;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李彦芳入股款57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敏负担14560元,由原告李彦芳负担53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利与被告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刘胜利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苏智江(苏治江):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二挠诉被申请人苏智江(苏治江)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5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苏智江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号街坊3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726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淑梅、崔元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淑梅、崔元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56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5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常伟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常伟林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50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5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马海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海青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51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51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丽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69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46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刘永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永在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4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1)内0105执5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内蒙古咖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帅、沈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咖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帅、沈斌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901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5)赛执字第009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杜强、马玲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强、马玲秀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24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42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补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补连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516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5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罗玉梅、张继东、郜粉桃、王三子、胡粉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玉梅、张继东、郜粉桃、王三子、胡粉叶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2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武小永、张小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武小永、张小雨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1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武四青、郭引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武四青、郭引弟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32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武云祥、高粉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武云祥、高粉梅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0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闫俊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闫俊平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85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8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武来树、张巧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来树、张巧变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000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30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武七斤、王瑞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武七斤、王瑞鲜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697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19)内0105执26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王锁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锁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90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39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秦根柱、陈海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秦根柱、陈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5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奚晓梅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奚晓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107.2元[(20000元×2%÷30天×1325天,2017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1.28%÷30天×28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日)],本息合计40107.2元,并支付原告奚晓梅自2021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奚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奚晓梅负担285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8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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