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挨东诉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郝挨东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7313元: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5009元;3、因工受伤部位遗留后遗症继续治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术飞:
本院受理张俊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俊刚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术飞给付我欠款100000元(利息从2017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以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暂计算到2021年8月3日为43000元;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开始计算,以本金50000元月利率2%暂计算到2021年8月3日为31000元:上述两笔利息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董乾龙与被告吉日木图、董磊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张园:
本院受理原告林福木诉被告张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王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丽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48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红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张海军、张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40号原告于立波与被告张海军、张红、第三人李艳萍、李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军、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立波借款3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张艳丽、罗雪松: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包金花申请执行罗雪松、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2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张艳丽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信合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126.05平方米,住宅用房(产权证号:032-09117号)进行了网络两次司法拍卖,又经变卖程序,申请人包金花以物抵债接收了该房产,抵偿本案申请标的142554.20元,抵偿申请人包金花垫付的评估费用75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于忠霖:
本院受理原告朱亚平诉被告于忠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忠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亚平借款本金24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朱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李寅昆:
本院受理原告牛洪文诉被告李寅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寅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牛洪文借款93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杨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鸿波与被告杨宝音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李鸿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8400元(10000元×2%×42个月,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本息合计18400元;二、被告杨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鸿波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0年8月13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李鸿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朱嘎达、崔月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被告朱嘎达、崔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嘎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许福欠款79500元;并给付从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7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董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建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梁爱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荣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荣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周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干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杜永恩: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爱珍与被上诉人岳利芳原审被告柱永恩、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春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茂胜与被上诉人王春亮、苏海明、原审第三人秦连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王太平、张瑞成:
本院在执行复议申请人牛晓琴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回民区法院)(2021)内0103执异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复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牛晓琴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执异88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韩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瑞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岳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岳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霍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霍建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李光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光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宋树存:
本院受理上诉人钱志峰与被上诉人侯建民、宋树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付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郭全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全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6396号原告于海泉诉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50元,利息5433元(8050元×1.5%×45个月,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9月22日),本息合计1348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石峰、石铁生:
本院受理闫美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4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闫美刚的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并请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元整。2、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本金185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计算至23125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