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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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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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梦诉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董梦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苗庆:

本院受理原告崔艳诉被告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黄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1184.39元,利息680.21元,还款违约金187.18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安运来、张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安运来、张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6204.9元,利息10342.95元,还款违约金4596.69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1.23元及其他费用;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田春茂、董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田春茂、董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春茂、董帅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大额分期的本金38128.44元,分期利息4154.69元,还款违约金8125.83元(分期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2日之后的分期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田春茂向原告偿还消费本金4653.74元,消费利息24124.2元(消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2日之后的消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802.97元;4.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冬、王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付原告案涉房屋,房屋价值79973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二位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侯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帆诉被告侯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云龙苑2号楼2单元1301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单独所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桂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与被告桂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刘凤14612.15元;二、驳回原告刘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刘凤负担225元、由被告桂俊负担259元。公告费500元,被告桂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雷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雷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361584.8元,并向原告支付以3615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4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陈风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风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潘齐: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旭诉被告潘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贺瑞龙:

本院受理高国新诉贺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

本院受理黄林诉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李二光:

本院受理贾华夫诉李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吕洪超诉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侯秀清、董建国、张建红、邢虎伟、邢梨梨、尹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侯秀清、董建国、张建红、邢虎伟、邢梨梨、尹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乔国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浩与被告乔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0450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张翠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钢与被告张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982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程可军:

本院受理原告阮虹诉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程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就(2021)内0105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王欣、孟步成: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8277号原告黄静诉被告王欣、孟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白斯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庆诉被告白斯古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文庆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360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伙食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3,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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