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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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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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良、贾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成良、贾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成良、贾巧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7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繆希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元与被告繆希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33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白梦茹: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梦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梦茹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6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杨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嘉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特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嘉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87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番与被告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1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芬与被告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2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23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牛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寿与被告牛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8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侯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6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包头现代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现代医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99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蔡基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与被告蔡基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3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清、陈美玲、王文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广场支行诉被告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飞、王文清、陈美玲、王文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邦尔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亚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邢小明申请执行内蒙古邦尔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亚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1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赤峰市银雪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福:

本院受理内蒙古牧王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银雪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38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赤峰市银雪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福的存款9141051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姚瑞军申请执行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周志军、于海燕: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周志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凤和、高兰英、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凤和、高兰英: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凤和、高兰英、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周志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赵俊凯:

本院受理云军军申请执行赵俊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7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白雪宝申请执行布和嘎如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4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杨蕾妍:

本院受理高波申请执行杨蕾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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