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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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邢小花: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邢小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胡霄莹: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胡霄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于文珍: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于文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尚军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尚军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莫日根: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莫日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沙鹏达赖: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沙鹏达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焦月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焦月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春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春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张利珍: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赵云桃: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云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张清慧: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清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丁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丁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王毛义很: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456号原告张全成与被告王毛义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全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王毛义很偿还借款12350元,给付利息10527.76元【8151元(12350元×33个月×2%, 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2376.76元(12350元×15个月×0.01283%,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本利合计22877.76元。三、要求被告王毛义很给付从2021年10月28日起,以本金12350元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0.01283%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四、由被告王毛义很负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

刘宝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

李宪秋: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宪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

海国权: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329号原告王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支付利息1820元,合计832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海海连: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446号原告苏七月诉被告海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46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段桂桃诉赵丽娜(2021)内0125民初15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丽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贾连喜、周翠云:

本院受理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被执行人贾连喜、周翠云、贾桂莲、贾双喜、贾贵希、张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听证会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跃华:

本院受理锡林郭勒盟晨翔投资有限公司与梁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25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瑞、高计平:

本院受理的郭晓伟与曹东、刘瑞、高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晓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恢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826执恢259号执行裁定、(2021)内0826执恢259号之一执行裁定、(2021)内0826执恢259号腾房公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对刘瑞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国有土地及地上商住门店一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15第5012307,面积:84㎡)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内蒙古杭锦后旗头道桥镇门店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责令被执行人刘瑞定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迁出上述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王惠枝: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上诉人王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陈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陈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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