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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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佳佳艺术玻璃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3641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杨贵明、王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在诉被告钟建国,第三人陈锐、杨贵明、王耀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王建军:

原告郭俊、白雅萍诉被告徐贺森、徐克、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筒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张磊: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彦强与被申请人张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委托呼和浩特市天亿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车辆号为:蒙AL1286的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4630元(大写:壹万肆仟六佰叁拾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0内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吕二毛、王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晶辉与被告吕二毛、王玲、张德胜、韩文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吴建付: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田金鱼:

本院受理石埃生诉你与韩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由红英:

本院受理闫建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78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杨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荣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6460元(利息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8年4月23日,从2017年5月31日起算,月利息600元)共计364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李继:

本院受理原告付祥林与被告李继、成勇、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继欠原告付祥林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成勇、杨华对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成勇、杨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继追偿;四、驳回原告付样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李继、成勇、杨华负拒。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高岗: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高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配合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位于康馨小区1号楼1单元604房间的退房手续并清空租住房屋内的物品。二、被告高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的房屋租金3923.4元及此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366.6元。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赵伟达:

本院受理原告马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34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偿还原告欠款59000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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