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平、靳舒妍: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122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赵鹏、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莲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995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王春亮、高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志诉王春亮、高慧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平诉被告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辉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忠辉借款本金5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忠辉负担606元,被告陈涛负担6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刘永兵、王伟、刘永胜、倪东风:
本院受理原告刘如与被告刘永兵、王伟、刘永胜、倪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刘如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阶段结算:1.被告刘永兵给付原告2000000元本金从2010年10月26日至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为164万元;2.被告刘永兵给付原告2000000元本金从2017年9月13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王伟、刘永胜、倪东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王伟、刘永胜、倪东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永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梁海燕:
本院已受理(2018)内0521民初5293号原告吴海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梁海燕偿还借款44275元;由被告梁海燕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张财花(又名张彩花、彩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红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张财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1680元:2018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白白虎(又名白虎):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丽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白白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要求被告白白虎按月利率0.0054元支付违约金至还款日为止)、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吴明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董全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与被告吴明兰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董全喜抚养)、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张双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宋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张双龙偿还借款25000元;由被告张双龙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王文忠、张素英: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448号执行通知书以及查封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在本公告届满后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吴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艳与被告吴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立军偿还原告陈红艳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吴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吕小单:
本院受理原告白彦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郭生、闫亚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左志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生、闫亚杰立即偿还原告左志君垫付款共计36711.62元,并负担诉讼费用642.00元,公告费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42.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郭生、闫亚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立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生、闫亚杰立即偿还原告刘立花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466.00元,公告费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66.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高乔利、高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樊鸿锦诉被告高乔利、被告高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8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云飞赔偿原告医疗费29628.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高乔利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被告高云飞负担334元,原告负担93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杨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珍与被告杨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斌给付原告更换假肢费用及维修假肢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51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元、保全费300元,由被告杨文斌负担案件受理费1662元、保全费300元,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8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宝勒德、车永春、马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根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24000元、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99872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我院(2018)内0627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车勇春(又名车永春)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11号街坊6号楼3单元406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3549)、车牌号为蒙K19W 11车、陕AYF190车予以查封;二、对马保平、宝勒德、车勇春名下价值592万元的财产或现金予以查封、冻结]、(2018)内0627执保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宝勒德车牌号为蒙KA3395车、蒙KH8637车予以查封)、(2018)内0627执保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宝勒德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二、对宝勒德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2-107-8(2)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7232)予以查封]、(2018)内0627执保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宝勒德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乌兰支行开设账号6217370080500138290中的10万元予以冻结)、(2018)内0627执保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车勇春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0612161901106475548中的50万元;二、冻结马保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17004220022430841_156_1中的50万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6217997900074103623中的50万元、帐号6210987920001130561中的50万元、帐号6210987920000178868中的50万元;在中国银行帐号102024063437CN Y0中的5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主楼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高光彪、张仙飞、赵万华:
本院受理原告孟永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高光彪、张仙飞、赵万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主楼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魏政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2018年8月17日
刘西辉、徐敬玲:
本院在执行田永林、郄慧莲、侯季泓、刘秀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3)临执字第1564号、(2014)临执字第2740、2832、2833号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地点为临河区法院执行局4楼409办公室。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魏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白晓红、曹旸、杨时雨、陈伊宁、张海平、毛腾瑞、李艳宝、耿卿、越超、高栋、薛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213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