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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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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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察右前旗晋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杨银小、李二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侯旦诉被告杨银小、李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银小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按6%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二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书两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对于(2018)内0602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银小在东胜区塔拉壕镇店沟村后店沟的征地补偿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3年;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张慧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05P28的哈佛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2年)。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杨玉梅、李敏:

本院在王丽萍申请执行李伟、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柱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号街坊温馨花园二期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503号房产(产权证号:105521)。由于被执行人李金柱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通知:作为被执行人李金柱的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是否继承被执行人李金柱的遗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作出明确表示,逾期即视为接受继承,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你们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菅保平、何桂敏: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菅保平偿还原告陈洁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何桂敏对上述借款7万元及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247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菅保平:

关于原告陈洁诉你和何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做出的(2018)内0602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D-00853)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86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ニ楼六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闫生财:

本院在执行赵丽英申请执行闫春生、贾翠芬、执行保证人闫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划拨被执行人贾翠芬的执行保证人闫生财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28483078028841974)1202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高置、何磊、邬春云、刘艳红:

本院在执行辛志勇申请执行高置、何磊民间借贷纠纷、辛志勇申请执行邬春云、刘艳红、高置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的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1471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602执恢147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6270号民事判决书、(2012)东法民初字第4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2018)内0602执恢1471号、147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自收到此令后3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2018)内0602执恢1471号、1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置(曾用名:高锁)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4号楼1单元1702室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1625);4.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17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在估价时点2018年7月20日,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4号楼1单元1702室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1625)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肆仟柒佰零叁元整(1644703元),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奥彦良:

本院受理原告高万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学峰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裴学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王友军、乔小梅、徐可明:

本院受理原告范生银诉被告王友军、乔小梅、徐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友军偿还原告范生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利息474000元(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合计774000元;被告给付原告之日至从2018年1月2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乔小梅、徐可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3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燕顺:

本院在执行王永峰申请执行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燕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警苑春小区6号楼1单元1004室的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段景红:

本院在执行王风成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6)内0602执300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2016)内0602执30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5)东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2016)内0602执30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四、(2016)内0602执300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段景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16)内0602执30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段景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466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关占军、申立梅:

本院受理原告段秉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尚欠利息72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00万元从2017年11月12日至实际偿还完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屈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15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在执行康凤梧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262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2018)内0602执262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2018)内0602执2624号限制消费令;4、(2018)内0602执2624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你们我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香娃所有的房产两处及车位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杨银小: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红诉被告杨银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银小偿还原告借款53980元及利息3.6万元(利息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802号民事裁定书两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对于(2018)内0602民初480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银小在东胜区塔拉壕镇店沟村后店沟的征地补偿款89980元,冻结期限为3年;二、依法查封申请人李二红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6L960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对年)。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乔飞、刘玉荣、宋光奇、刘海宽、张永发、魏海滨: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张永发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乔飞、刘玉荣、宋光奇、刘海宽、张永发、魏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准许张永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7元,减半收取23338.5元,由上诉人张永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王凌:

本院受理原告丁艳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王凌协助原告将蒙KH3566过户至原告名下并返还蒙KH3566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4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朱天华、郭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升旗诉被告朱天华、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前述本金自2012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取)、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陈有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栓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东淇市政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韩德魏、邬军、王永光、张国丽、张国华、史岚萍: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淇市政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韩德魏、邬军、王永光、张国丽、张国华、史岚萍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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