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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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聂金喜: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毛凤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毛凤艳(2021)内0125民初720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喜诉被告高利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胡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俊诉胡俊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5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闫冠群、赵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闫冠群、赵海东(2021)内0125民初139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闫冠群、赵海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来安诉张进斌、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内0125民初16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陈智民、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曲德财与被告陈智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智民、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曲德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赵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与被告赵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银的借款57500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8481元,本息合计65981元;二、被告赵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银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王银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德海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春雷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青文、德海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5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春雷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耿长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884号原告李德武与被告耿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向本院提供你的具体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耿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德武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2180元,本息合计171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王海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505号原告王桐林与被告王海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桐林欠款78000元;二、被告王海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桐林自2018年9月1日起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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