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瑞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谭海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谭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马建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建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巴尔夫: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巴尔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袁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袁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祁亚楠: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祁亚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张文慧: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文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郭庆杰: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庆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6日
牛俊福、胡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王金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金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拖拉机欠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金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田清、张小琴、云挺、武占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九分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郝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文诉被告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71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朱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耀诉被告朱燕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札萨克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陈有权、吕燕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与被告陈有权、吕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有权、吕燕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1648.84元,罚息708.08元,本息共计92356.9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罚息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即年利率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有权、吕燕敏负担。你们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泥井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王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号街坊金色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63877)一处作价825445.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借款购房款55000元、利息83205.8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评估费4500元、公证费用1000元、公告费200元、开锁费100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领款通知书(本院依法为你保留的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80000元),限你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也未说明理由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提存费用从你应领取的款项中扣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张世旺、王素梅:
原告朱汉东与被告张世旺、王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5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世旺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四号街坊1-1-501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24635号)一处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及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世旺、王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汉东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87126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世旺、王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付海歌:
本院已受理原告邹德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邹德国与被告付海歌离婚;二、原告邹德国与被告付海歌的婚生子邹振博(公民身份号码:150521201404180718)随原告邹德国共同生活,被告付海歌自2021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邹振博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邹德国负担75元,由被告付海歌负担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刘尚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