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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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刘毛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6日

吕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吕宁(2021)内0125民初1147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云国庆:

本院受理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云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

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东、党桂琴、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东、党桂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经清偿至2016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2016年6月29日磴农信个借字(2016)(磴)(公地)第0303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东、党桂琴、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共同承担1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王落实:

本院受理原告曾献珍诉被告王落实民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落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曾献珍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24467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给付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献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44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王落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常伟清:

本院受理原告封倩诉被告常伟清、孙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伟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封倩借款本金28950元,借款利息19572元(截至2021年4月13日),并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21年4月1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海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马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枫诉被告马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内010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志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枫借款本金37000元,借款利息20109元;二、驳回原告李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丽丽、孟根乌拉:

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诉被告丽丽、孟根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梁重应:

本院受理原告康其在诉被告梁重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康其在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至220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基准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重应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李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范雪锋诉被告李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整。2、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飞劳务费101898.09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飞负担2262元,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8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48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方玉友劳务费103827元;二、驳回原告方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玉友负担923,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86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何玉平、白娜拉、何占柱: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何玉平、白娜拉、何占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02民初82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玉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东路8号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宅楼1号楼6层3单元东户的房屋产权手续。本案即将进入评估阶段,需腾空此房屋,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2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马帅、赵正楠: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诉马帅、赵正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王尧和、苗艳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尧和、苗艳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1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王文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马慧永:

本院受理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慧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达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武建强、王璐:

本院受理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武建强、王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陈粉兰: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陈粉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李志强、蔚海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志强、蔚海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2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末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宋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晓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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