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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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桂霞、王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6日

焦瑞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焦瑞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韩宝音特格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东与被告韩宝音特格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宝音特格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晓东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韩宝音特格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晓东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1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韩宝音特格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付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付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风霞借款248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付永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付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任献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付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献辉借款248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付永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白宝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856号原告魏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114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韩十五(又名韩哈日胡):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179号原告包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2070元,合计1107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胡胖晓、李志刚: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92号原告咏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逾期利息1320元(计算方式12000元×0.005元×22个月,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本息合计13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孔范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4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92.6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宝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347号原告金立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房租款34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苗庆:

本院受理原告崔艳诉被告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李文戈、刘跃先、三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执行申请人王利民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三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利民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项胜平、李文戈、刘跃先为(2002)新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528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王利民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郝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86840元、利息273185元,并以6868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元,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73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张喜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俊峰与被上诉人傅燕青、张喜成、李俊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01民终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于萍、格格: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银梅与被申请人庞晓波、于萍、格格、一审被告李淑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再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内蒙古浩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安跃海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浩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9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侯月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益与被上诉人李彬彬、王福柱、侯月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麻根利、刘田田: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麻根利、刘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梦诉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董梦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张美霞、吴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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