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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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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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刘爱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李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李国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林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林冬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刘文毅、李志忠、王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苏祥诉被告刘文毅、李志忠、王耀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文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3458933元,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分段算: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33152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按起诉时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王耀峰对被告刘文毅2009年12月1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李志忠对被告刘文毅2010年6月25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贾文利偿还原告李鹏飞借款12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被告李再强、被告乔凤琴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贾文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贾文利偿还原告李鹏飞借款20万元。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被告李再强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贾文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张恒:

本院受理原告秦改翠诉被告郭丽丽、郭彩霞、秦建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恒、郭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秦改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郭彩霞、秦建禄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彩霞、秦建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恒、郭丽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恒、郭丽丽、郭彩霞、秦建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聂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郝二银诉被告聂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聂文利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郝二银购煤款18645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唐宏:

本院受理原告乔丽荣、闫桂琴、杨德智、杨兴智与被告布和、秦文兵、唐宏、蔺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布和、秦文兵、唐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每人补偿原告5000元,计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71元,由上述三被告负担87.5元,原告负担1893.2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百戈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乌云苏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1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7号街坊1-2号楼-层1023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601933号)房产一处;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3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们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79775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孙润润、孙福娥、孙权: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95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润润、孙福娥、孙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秦瑞玲诉被告余贵林、第三人杜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原告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天骄花园小区4-1-15号房产,产权证号:100724,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房产现金价值120000元。2、依法确认秦瑞玲于2009年8月27日与杜俊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魏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魏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魏峰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郝杰:

本院在执行丁金栋与郝润林、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永胜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书、债权转让合同、公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621执恢741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丁金栋变更为郝永胜。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60日视为自动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韩永志、王永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永志、王永香、刘金柱、贺果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6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韩季融、刘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存外诉被告韩小燕、韩季融、刘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7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高海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其保诉被告高海荣、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4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范霄栋、孟玉、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721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范霄栋、孟玉、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赵琴、黄润喜、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6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琴、黄润喜、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薛东: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文霞、薛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3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谭有贵:

本院受理原告田巧英诉被告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孙小花、康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康占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费振雷: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刘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武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诉被告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焦敏灵: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敏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焦敏灵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临狼路东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021310918)及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临河国用2014第007005107)。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4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处通知书、(2021)内0802执恢4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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