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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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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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峰、第三人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清偿第三人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0971084.5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25971084.51元,以及后续利息、罚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9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孙权:

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被告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峰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利息108955元(截至2021年3月29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借款利息从2021年3月3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孙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苗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苗秀英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7905.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二次垃圾转运费168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制冷费39473.87元;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571.96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14571.9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杜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703.17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85%,以本金20703.1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文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郝利文30502.68元工程款,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郝利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元,由原告郝利文负担423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林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贵林56800元工程款,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贵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由原告李贵林负担176元;公告费(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何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贾玉龙(贾钰):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雪峰啤酒价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雪峰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道敖日布桑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师范大学与被告薛渊、道敖日布桑布、郭海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检车站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张瑞强、党二美、王三三、刘月强、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瑞强、党二美、王三三、刘月强、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瑞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726.96元;2判令被告张瑞强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8984.91元;3.判令被告张瑞强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1500元;4.判令被告张瑞强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143.63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党二美、王三三、刘月强、李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9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党二美、王三三、刘月强、李霞、张瑞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党二美、王三三、刘月强、李霞、张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党二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495.91元;2.判令被告党二美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15,323.89元;3.判令被告党二美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4.判令被告党二美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247.48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王三三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月强、李霞、张瑞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9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刘月强、李霞、党二美、王三三、张瑞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月强、李霞、党二美、王三三、张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月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偿还利息664.88元;2.判令被告刘月强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15,891.04元;3.判令被告刘月强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4.判令被告刘月强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李霞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党二美、王三三、张瑞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9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云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云小青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27681.26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云小青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3681.2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违约金计人民币1054.18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云小青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云小青名下蒙AC077K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云小青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31735.44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宫与被告王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色孟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有与被告色孟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双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收割机欠款144400元。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被告双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贺三小、苏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锁兰诉被告贺三小、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张珍平、董彩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张珍平、董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土左旗信用社结算系统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李宝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70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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