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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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59072.85元、保费5053.49元,共计64126.34元。并赔偿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9072.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翠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王存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存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445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存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高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高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7869.38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高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963.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王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0619.8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022.0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蔺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8878.26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波告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765.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蔺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张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9507.6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380.0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任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任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6535.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5061.8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508.5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蔺荣:

本院受理原告常瑞龙诉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兴胜、刘叶: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诉王兴胜、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51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计与你、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王元计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元计要求被告余志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张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桂秀芬与你、张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桂秀芬电动摩托车款1600元;二、被告张少雄对被告张彦军应给付的电动摩托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桂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郭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郭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李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李财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郭东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郭东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已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郝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郝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郭贯小、王老女:

本院受理原告徐有贵诉郭贯小、王老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马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川营业部诉你、刘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韩补龙:

本院受理原告霍栽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董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泽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国诉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吴志国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吴志国已预交),由被告李强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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