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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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春艳:

原告冯文生诉被告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冯文生农机欠款115000.00元;二、被告王春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冯文生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40.00元,由原告冯文生负担400.00元,由被告王春艳负担26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春雨:

原告冯文生诉被告王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冯文生农机欠款140000.00元;二、被告王春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冯文生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40.00元,由被告王春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苏成元: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成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建荣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苏成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高保平:

本院受理张瑞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薛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张建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929民初20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邢宏全、邢全全、邢秀珍: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四子王旗支行就(2021)内0929民初45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任喜平、段瑞军、段玉萍、段二柱、段丽芳: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四子王旗支行就(2021)内0929民初46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杜丹:

本院受理李燕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巴图:

本院受理刘创诉你与陈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李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929民初2170号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威尔斯陶瓷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北京北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峰与被告北京北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电物流路港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铁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内7104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原告陈秀峰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电物流路港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铁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陈秀峰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22日

张淑杰: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大河建筑工程队诉被告张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大河建筑工程队欠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大河建筑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793元,由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大河建筑工程队负担118元,由被告张淑杰负担675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张淑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宪明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宪明借款28600元。案件受理费515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田与被告张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永田的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本息合计19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杨七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洪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于洪波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000元,给付截至2021年8月27日的利息3019元,本息合计150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代金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何金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880元,给付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30464元,本息合计41344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郭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司长梅与被告张青义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司长梅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107698元,本息合计157698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给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王秋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你、陈塔布那和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王云洁:

本院受理原告赵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你、王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马海军、王水梅:

本院受理原告史大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姜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刘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侯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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