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储亦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三亚奥都奈尔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3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门乐乐: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天发诉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门乐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门乐乐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门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天发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门乐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郜瑞峰诉被告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高度戒备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郭翠梅、邹吉敏、乔辰、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雄诉被告郭翠梅、邹吉敏、乔辰、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李子清、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挨锁与你们退伙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鄂尔多斯市民正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关于王挨锁申请执行李子清、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伙纠纷案测绘结果报告,告知你们将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华宇名门小区8号楼1101室按照二拍流拍价9422120.7元的46%进行面积分割测绘的结果。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郭凤鲜:

申请执行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凤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36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履行(2015)东法民初07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3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郭凤鲜名下登记位于亿利滨河湾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三、内蒙古众联评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作出的内众联估字【2021】第0099号评估报告,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53610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义、张淑芳:

本院在执行赵彦飞与刘义、张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彦飞提出对被执行人刘义、张淑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政法委家属楼二楼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已进入评估程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孙建福:

原告郭高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54681元,转账服务费19元,支付违约金138800元,共计合款19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