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高文强:
本院受理案外人武慧与申请执行人郭奇、被执行人高文强、被执行人王福军执行行为异议一案【案号:(2021)内0121执异1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案外人武慧的执行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武力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波、银永青、郭连俊、周娜娜、赵丽霞(2021)内0125民初106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波、银永青、郭连俊、周娜娜、赵丽霞(2021)内0125民初106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波、银永青、郭连俊、周娜娜、赵丽霞(2021)内0125民初106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丽茹:
本院受理原告闫晓东与被告刘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