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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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关景玉、蔡胜军、关天宇:

本院受理张海军诉关景玉、蔡胜军、关天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6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关天宇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街鼎泰小区2号楼2单元10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冯永生:

本院受理娜西娅诉冯永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08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内蒙古瑞航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头市旺利模具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瑞航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63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内蒙古瑞航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头市旺利模具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瑞航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6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龚华成: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宇通鹏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龚华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1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龚华成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碧水蓝山西区24栋2单元18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韩程、高丽:

本院受理薛峻峰诉韩程、高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32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韩程、高丽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蒙王国际时代城14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查封高丽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统建路双文明小区4号楼1单元2楼东户,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苏冠垳、雷蕾、吕亦方、姚贝霞、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冠垳、雷蕾、吕亦方、姚贝霞、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66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将被执行人雷蕾位于成吉思汗大街39号滨海新城左右城一组团4号一层车库107(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2109507号)作价277244.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抵偿相应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内蒙古开泰冷库管理有限公司冷库(包括房屋面积为7943.9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11359号,房号:101、102、103、201、301、401、402、403;土地面积1801.55平方米,土地证号:呼国用2011第00036号;冷库机器设备等)作价19211318.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抵偿相应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苏冠垳、雷蕾、吕亦方、姚贝霞、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冠垳、雷蕾、吕亦方、姚贝霞、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6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撤销(2020)内0105执恢667号之一、(2020)内0105执恢667号之三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钟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烨璋诉被告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5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夏艳红、宋江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佳乐诉被告夏艳红、宋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于孟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秉茹诉被告于孟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1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城:

本院受理原告安跃海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李守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谢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国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朱福桩:

本院受理原告袁锦华与朱福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隆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梅与被告赵瑞东及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4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杜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杜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杜婧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陈立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陈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立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谭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常忠文与被告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秦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库与被告秦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张平:

本院受理的再审上诉人王成波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0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曹丽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风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风云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荣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旺诉被告达拉特旗康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荣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8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达拉特旗贵府家园小区2号楼三单元九楼东户”的房屋与原告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并且给原告办理产权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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