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丰玮(又名郭军和):
本院受理原告谢斌成诉刘卫明、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海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范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于蕾与被告范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蕾借款本金45200元;二、驳回原告于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于蕾已预交),由原告于蕾承担549元,由被告范文斌负担10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增院、贾荣: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增院、贾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郭志忠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1月2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全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忠全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158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2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王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被告王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润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1255.74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润喜负担1769元,由原告刘佳负担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张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151348.43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布和嘎如迪、乌日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诉被告布和嘎如迪、乌日力嘎、赵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布和嘎如迪、乌日力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潘浩虎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永红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亮诉被告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王希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王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7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张华普: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忠、郭龙诉被告张华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李侯贵: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洋诉被告李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9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王二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霞与被告王二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张宏山、张永红:
本院在执行张立瑞申请执行张宏山、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4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0)内0802执恢132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刘贝: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2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16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应茹与被上诉人任希玉、杨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1民终4524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白喜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喜宽与被执行人谭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车牌号为蒙KTT596号奔驰牌轿车一辆的执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张宝君: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清华与被上诉人杨雁声、张宝君、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李世权: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你及清水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30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上诉人付海云、王丽、周广丰、胡云莲、刘二富、刘润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娄秀贞: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须节、娄秀贞、王须勤、王须俭、王须省、王须忍与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戚彬与被上诉人韩燕,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1民终3839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吕秀梅、申友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民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马吉虎、吕秀梅、原审被告董睿、申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建花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41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内蒙古和盛置业有限公司、周开欣: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41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尹俊莲,李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贾兰根诉尹俊莲、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贵虎、白玉兰、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梁铁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梁铁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3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
陈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