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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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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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锦: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春诉被告樊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32号及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王海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20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任兵兵、许俊有: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兵兵、许彩霞、许俊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兵兵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大榆树乡后房子村谢家卜子组的住宅一处(产权证号:蒙(2020)卓资县不动产权第0004005号)。查封被执行人许俊有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大榆树乡麻地卜子村麻地卜子组的住宅一处(产权证号:蒙(2020)卓资县不动产权第000939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栗喜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316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胡德尔扎那、新吉勒图: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翠平与被上诉人胡德尔扎那、新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韩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公司与被告韩小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成诉被告王芳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3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郝跃龙、张翠凤:

本院受理原告云利霞、申新宽诉被告郝跃龙、张翠凤、第三人闫二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跃龙、张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100000元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的利息10849.31元;2020年12月23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计算)。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被告郝跃龙、张翠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韩喜权(又名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达楞巴音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任志君: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任志君、徐文强、李国英(2021)内0125民初128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志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尹春意、李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尹春意、李瑞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春意、李瑞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803.65元及利息16821.96元(截止2019年12月27日),共计66625.61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尹春意、李瑞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刘波、常巧英、石小瑞、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小瑞、常巧英、刘波、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波、常巧英、石小瑞、刘涛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2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崔海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和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204号]一案中,案外人苟继红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南路39号都市华庭丽景阁D座17层17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苟继红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曹霞霞、段颖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81号]一案中,案外人王永春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东侧巨海城7区6号楼1单元7楼东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永春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高鸿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018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3号楼20层3单元20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3号楼20层3单元2003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强与被执行人崔海荣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204号]一案中,案外人苟继红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南路39号都市华庭丽景阁D座17层17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苟继红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宏宇蒙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金百纳贸易有限公司、田三小和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7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内0105执4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武金永、胡树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万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盟溢源煤炭有限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19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内0105执11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871号、(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5)赛执字第00871号和(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盟溢源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万达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万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慈公司)、武金永、胡树果与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195号]案件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万达广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慈公司、王立新、任春梅和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527号]案件以及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万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宏慈公司、王三仁、刘三白和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338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6)内0105执1195号、(2016)内0105执1527号和(2016)内0105执13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5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105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21)内0105执异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内0105执11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内0105执15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内0105执13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黄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苏桂英、高静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苏桂英、高静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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