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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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永明、樊慧颖:

本院受理张云虎诉你们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赵永明、樊慧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云虎借款本金53万元、支付利息152633元,并以5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二、被告赵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云虎74095元;三、驳回原告张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360元,保全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赵永明、樊慧颖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22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豆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豆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付建军、蔚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建军、蔚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白国成诉被告刘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1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边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宇诉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鹏宇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45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边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巴雅尔图诉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巴雅尔图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5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雅尔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于鑫、段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于鑫、段鹏程、褚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于鑫向上诉人偿还贷款本金574065.59元,截至2021年1月25日罚息705350.13元,以上共计1279415.72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段鹏程、褚朝明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萍萍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化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7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田旭:

本院受理案外人司换虎、王永梅与申请执行人韩磊、被执行人田旭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六调解室接受询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高顺: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文斌与被上诉人唐春杰、原审被告高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春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异298号、(2021)内01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一、案外人刘春和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二、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与中山东路交汇路口西南盛唐大厦(蓝钻首府)二层2016号、2018号商铺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伟纲、奥晓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刘伟纲、奥晓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杨东升: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99号之一、(2021)内01执199号之二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乔志彬、王红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普华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内蒙古中福城市快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诉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中福城市快运有限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史天山: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慧姝与被上诉人郭青山、史天山、韩卫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崔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诉被告崔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董术仓: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王双柱:

本院受理原告桂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桂花与被告王双柱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王双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付秀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秀臣欠款32200元;二、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付秀臣利息10905.07元(32200元×0.005元×67个月22天,从2014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付秀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王延: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延、韩新利、涂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韩瑞平、王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瑞平、王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沈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诉被告沈彩霞离婚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陈晓丽、何美桃、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李晓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苏桂英、高静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22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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