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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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国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9日

杨晓冰、杨瑞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侯俊生、邬秀珍、郑惠兵、郭素仙、杨上青、贺林霞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871号、(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5)赛执字第00871号和(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郑惠兵、郭素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侯俊生、邬秀珍、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871号、(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5)赛执字第00871号和(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朱嘎达: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与被告朱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嘎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金的借款93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何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李忠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346号原告陈秀艳与被告李忠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秀艳与被告李忠林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包那申乌日塔: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005号原告崔福泉与被告包那申乌日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那申乌日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福泉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36456元[33000元(30000元×0.02元/月×55个月,从2016年1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3456元(30000元×0.0128元/月×9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本息合计66456元;二、被告包那申乌日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福泉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于长军、那布其:

本院受理原告包国良与被告于长军、那布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包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计439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国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任志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602执38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任志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莊小区B04号楼3单元306号(产权证号:119636)房产)、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21)内0602执恢31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任志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莊小区B04号楼3单元306号(产权证号:119636)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王海容:

本院在执行你与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8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海容所有的位于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庄小区B04栋1单元102号(合同编号: 2009-0008020号)房产一处;二、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3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位于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庄小区B04栋1单元102号房产一处估价309024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陈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陈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垫付的12892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保险理赔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白二飞、刘长江:

本院执行原告刘锦诉白二飞、刘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864号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二、(2014)东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长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310000000604308)、白二飞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P310700000311233)内收益。三、(2014)东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刘长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 P310000000604308)内收益款30150.64元及白二飞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310700000311233)内收益款6955.51元。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张雄、王鲜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生诉被告张雄、王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雄、王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卫生借款本金82000元,利息179392元(已核减1500元利息)并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下欠本金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86.8元,由被告张雄、王鲜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任月宁: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月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6780000元。2、对于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等损失原告保留诉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孟晓莉(孟晓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改兰与被执行人孟晓莉(孟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15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152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孟晓莉(孟晓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1999151101S31028000150),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邬瑞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邬瑞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602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21)内0602执恢17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邬瑞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3号楼1单元1801号(产权证号:043883)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赵二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少弟与被执行人赵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二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威泰家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一处(证号:100815号)作价967790.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少弟抵偿(2012)东法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刘少弟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6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李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友明诉被告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志华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朱友明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存与被告王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刘万存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9号楼1单元1501号(产权证号:053614号)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万存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杨万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凯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万春、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凯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351538元及以35153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凯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吕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4791元;2、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2976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刘睿浩: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明诉被告赵建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建军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开庭传票、参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于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继伟诉被告于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2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承揽费284000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李玉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金预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陈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标诉你及王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王水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箭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白埃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牢、赵福贵诉被告白埃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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