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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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文秀:

本院受理石俊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建军、孔素方: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建军、孔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任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候学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郝云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邢海俊、郑永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被告邢海俊、郑永鲜、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邢海俊、郑永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贷款本金368012.59元,利息3939.17元、本金的罚息62880.71元、利息的罚息1118.90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5日),四项共计435951.37元,2020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对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所有的保证金账户154040164449项下4万元(40万元的10%)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对被告邢海俊、郑永鲜抵押的全套农机设备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少良、潘淑云、李少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少良、潘淑云、李少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少良、潘淑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65,370.68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张宝华、韩文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宝华、韩文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宝华、韩文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56,391.86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胡日查、李艳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胡日查、李艳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日查、李艳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16,000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高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高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38,177.8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被告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荣丽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荣丽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荣丽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37,871.55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被告荣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崔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崔海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崔海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61,182.9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被告崔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裴蕾:

本院受理原告高然诉被告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裴蕾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玉春:

本院受理原告崔瑞芳诉被告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玉春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牛智敏诉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华就(2021)内01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玉贞: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整,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诉郭薇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龙与被告杨永强、闫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范红霞与被告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8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岳乐、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兴与被告岳乐、杨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荣和诉被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5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高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岳利清、李瑞俊:

本院受理原告郝保生、郝国将诉被告岳利清、李瑞俊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马文钢:

本院受理石朝柱、石恺诉马文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2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文钢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A座1001号、1002号、1003号、1004号、1005号、1006号、1007号、1008号、1009号、1010号、1011号、1012号、1013号、1014号、1015号、1016号、1017号、1018号、1019号、1020号、1021号、1022号、1023号、1024号、102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孙鑫:

本院受理初建东、初姌仪诉孙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1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C座1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孙鑫:

本院受理石朝柱、石恺诉孙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1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C座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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