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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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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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轶:

本院受理初建东、初姌仪诉孙轶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A座7层701号、702号、703号、704号、705号、706号、707号、708号、709号、710号、711号、712号、713号、714号、715号、716号、717号、718号、719号、720号、721号、722号、723号、724号、72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孙轶:

本院受理张莹诉孙轶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B座3单元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孙轶:

本院受理亢海滨诉孙轶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9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B座3单元6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张录:

本院受理邓劼、郝柏榛、邓羽菲诉张录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录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富城大厦ABC座A座901号、902号、903号、904号、905号、918号、919号、920号、921号、922号、923号、924号、92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张录:

本院受理邓劼、邓羽菲诉张录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97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苏世刚:

本院受理原告范所贵、段连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菁茹诉被告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0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贺三(又名贺三小)、贺龙(贺俊龙)、苏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2021)内0123民初120号原告路世全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08号原告范喜在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24号原告闫长林诉被告贺龙(贺俊龙)、贺三(贺三小)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3号原告王明宣(王二兵)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贺龙(贺俊龙)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07号原告白花眼诉被告贺三(贺三小)、贺龙(贺俊龙)、苏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05号原告白福财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0号原告范喜在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1号原告王明宣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5号原告李根虎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6号原告侯平小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7号原告范万小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8号原告赵喜在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19号原告李三毛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21号原告张二转、朱俊卫、朱丽与被告贺三、赵真祥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22号原告白满贵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23号原告闫虎良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23民初125号原告国来用与被告贺三民间借货纠纷17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乐君: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星航达不锈钢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杨素军:

原告薛永江与被告杨素军、梁二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素军、被告梁二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薛永江购房款90000元、违约金27000元,合计人民币1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杨素军、梁二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内蒙古睿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蒙禾源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睿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通辽市佰利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全、褚景芳、寿宏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佰利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海全、褚景芳、寿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通辽市盛泽商贸有限公司、田利林、王旭、袁丹丹、寿宏峰、陈宇、郑祎娜、赵春毅、乔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盛泽商贸有限公司、田利林、王旭、袁丹丹、寿宏峰、陈宇、郑祎娜、赵春毅、乔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通辽市飞足商贸有限公司、田利林、王旭、李春峰、金玉彬、内蒙古蒙威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寿宏峰、李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飞足商贸有限公司、田利林、王旭、李春峰、金玉彬、内蒙古蒙威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寿宏峰、李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通辽市雅比斯五金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寿宏峰、库伦旗金利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雅比斯五金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寿宏峰、库伦旗金利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孔祥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孔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马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被告郝江涛、马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贷款本金24745.58元、给付利息6778.08元、律师代理费1570元。2021年2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特格喜都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于初金、危结堂、王剑、特格喜都古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于初金、危结堂、王剑对(2021)内05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孟庆东:

原告张峰与被告李媛、孟庆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峰对(2021)内0521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1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哈斯尔敦: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283号原告张全成与被告王哈斯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全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王哈斯尔敦偿还借款30000元,给付利息13440元(30000元×0.0128元×35个月,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本息合计43440元;二、要求被告王哈斯尔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要求被告王哈斯尔敦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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