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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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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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军:

原告罗虎与被告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19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铁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开始、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铁军负担10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石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闫泽维诉被告石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2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4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吕建强、张铭、李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建强、张铭、李长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停止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清怡花苑小区20号楼1单元401号的房屋;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吕建强、张铭、李长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灯宏(曾用名王登宏):

本院受理的郝润九申请执行王灯宏(曾用名王登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润九司申请对被执行人王灯宏(曾用名王登宏)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沁丰园小区3号楼1单元3楼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武好好: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平诉被告武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武好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以违约金24%计算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违约金,总计6499.07元;2020年8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违约金调整为15.4%,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1日,违约金为3016.40元,本金及借款违约金合计金额37515.47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9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鹍鹏:

本院受理原告马骏诉被告李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30000元欠款。2、请依法判决原告支付年15%的利息及损失直至付清欠款。从借款到期日至上诉日共186天,利息为2293.15元,合计:共32293.15元。3、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姚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文诉被告姚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42000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照RPL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占用资金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吕华、郝玉茹: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华、郝玉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55664.8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18日,共计24158.5元);上述两项共计79823.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刘朕卿、毛亚芹: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凯茂商贸有限公司、刘朕卿、毛亚芹、王建军、闫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国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王国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76784.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0.81元、消费手续费549.73元、利息31762.51元(暂计至2021年4月8日)以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76784.07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7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全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全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43990.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82.84元、消费手续费1496.98元、利息10302.58元(暂计至2021年4月8日)以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43990.75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7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蔺美英、李文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蔺美英、李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蔺美英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9964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67.32元、消费手续费2016.48元、利息254670.07元(暂计至2021年4月8日)以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99648.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判令被告李文俊共同偿还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7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文俊、蔺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李文俊、蔺美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文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49208.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09.48元、消费手续费1199.91元、利息24665.88元(暂计至2021年4月8日)以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49208.96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2.判令被告李文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8186.75美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5.07美元、利息21542.85美元(暂计至2021年4月8日)以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8186.75美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该项请求数额30204.67美元按照2021年7月27日汇率换算人民币为195802元;3.判令被告蔺美英共同偿还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4.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陈四仁: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广民与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杨广民借款本金16869元,利息10863.64元,本息合计27732.64元;二、驳回原告杨广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94元,由被告张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苗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珍诉被告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苗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素珍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苗旺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始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驳回原告王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苗旺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长山: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生与被告王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徐海明、李天: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明、刘春玲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共计356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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