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金: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宝发建材陶瓷城诉被告昊德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郑福仓:
本院受理原告彭存永诉被告郑福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王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孙庆申诉被告王宝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赵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赵福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代黑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农资商店诉被告代黑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商喜昌诉被告王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韩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宝发建材陶瓷城诉被告韩国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老虎、李星: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申请执行王老虎、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王老虎、李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南街华隆小区8号楼6层3单元10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姜苏娜:
本院受理原告崔淑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38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张铁君、张心爱、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周国强、平俊林、彭朝霞、王永刚、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赵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赵慧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刘凤权: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韩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丽诉你、包其木德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关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李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车辆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李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梁海全: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瑞春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及一审被告梁海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内25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福在、霍四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冯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冯亮(2021)内0125民初12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慧丰、王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吕慧山诉王慧丰、王永昌(2021)内0125民初12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慧丰、王永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冯铁钢、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高占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李玉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玉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92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何召日格吐、陈斯琴: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申请执行何召日格吐、陈斯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召日格吐、陈斯琴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青城上院住宅小区华府苑11号楼3单元602号的房屋产权手续。本案即将进入评估阶段,需腾空此房屋,现依法公告送法(2021)内0102执20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乌兰吐雅:
本院受理原告马占军诉被告乌兰吐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候保成:
本院受理原告吕超诉被告侯保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窦晓敏: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奇禄义:
本院受理原告冯利俊诉被告奇禄义、朝勒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