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28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张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杨贵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贵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王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德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马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马秀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王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5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郑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郑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刘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先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6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5日

李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宽云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5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5496元,本息共计115496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21年4月1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月利率1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黄芝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黄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黄芝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志强借款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利清、李钰、李璐、李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明诉被告白永平、李利清、第三人李钰、李璐、李文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白永平将其名下所有的雷克萨斯小型汽车恶意转移至第三人李钰名下的行为(车辆识别代码:J TJ BC011A2A20217)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保全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衣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李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顶账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价款130万元及其利息612513.26元(2013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利率是6.55%,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是4.35%, 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8日的利率是3.85%)。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房屋价款130万元为基数支付2021年8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一年期LPR 3.85%计算)。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王换在: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立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换在、冯雪琴、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换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立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钢材款730964元及利息339890元(从2011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二、被告王换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立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欠付钢材款73096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至欠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立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维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付新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维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47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2397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路士昌: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被告路士昌、准格尔旗蒙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10万元(最终上述费用待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行确定);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梁德元、余生花、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卫国、鄂尔多斯市蒙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余生花、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梁德元、余生花、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卫国、鄂尔斯市蒙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高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裕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王秋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陈塔布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焕春与你、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于忠海与你和科左中旗白兴吐苏木西会田嘎查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赵义、张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义、张永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23896.1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2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3日,共计10463.5元,上述两项共计34359.7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孟宝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李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军房屋租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