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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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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张金山(身份证号码:13042519751204901X):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1号楼1单元27层2704房屋,房屋面积87.3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149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李亚龙/王小虾(身份证号码:150102196909201073/ 150104198301113624):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1号楼2单元14层1401房屋,房屋面积119.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236.53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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