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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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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告

被继承人阮清波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阮清波(男,1941年5月29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阮利平及阮桂平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阮清波于2007年12月12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阮清波将位于青山区赛音道7号街坊-18-39的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阮桂平、阮利平、阮利军共有。现阮清波已于2008年3月3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阮利平及阮桂平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阮利平及阮桂平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刘冬梅: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005312元整,现依照《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005312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所认购之房屋,甲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斯日古楞: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8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380390元整,现依照《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38039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赵文兵: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561888元整,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561888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昀乐夫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申报债权。

呼和浩特市昀乐夫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3日

■更正

本院在2021年8月25日《内蒙古法制报》10版刊登的法院公告中,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你和魏敏、黄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你和魏敏、黄新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遗失声明

坐落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东喇嘛营村的2处房屋(门牌号:020802、020803),由刘伟怀、高俊英持有的证号为0034717所有权属登记证明遗失,特此声明。

郭建军(150102197608092533)将呼和浩特城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农牧小区8号楼4单元6楼西户《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执业公证员闫峻将《公证员执业证》遗失,证号:105011119980195,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证日期:2015年7月22日,声明作废。

将杨雨彤《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年9月16日2时35分,接生机构名称:内蒙古医院,母亲:刘春英,父亲:杨杰,出生证编号:L 150042664,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茹牛排店将营业执照

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4M A0P9B8K3Q) 注 册 号 :150104600084769,声明作废。

本人不慎将新城区启航日用品经销部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法定代表人李莉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 A0PN A3CXH,声明作废。

2021年10月13日

■仲裁公告

金旭东(身份证号:15262619791129011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3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0]第356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马金峰(身份证号码:612727198303280813):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1号楼2单元21层2103#房屋,房屋面积90.03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357.76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张翠(身份证号码:150303198302282520):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1号楼2单元24层2404#房屋,房屋面积119.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263.6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袁波、刘晓琳(身份证号码:150221198709024715/370681199003013225):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1号楼2单元28层2802#房屋,房屋面积90.03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140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吴清清、翟林凤(身份证号 码 :320683198807113511/ 320683198812183522):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2号楼1单元18层1803#房屋,房屋面积90.43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523.396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3日

■通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乔伟、朱会英(身份证号码:152801198406095611/150121198711014748):

您与我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2号楼1单元28层2801#房屋,房屋面积114.7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283.91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3日

■公告

魏润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150221196005046511):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委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七万元(¥:700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元(¥:2400.00元);3、没收魏润生中医医师门诊所名片五十张、血压计一台、听诊器一台、中药十一箱、中药抽屉五十八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卫医罚告〔2021〕9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北门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010030

联系电话:0471-5977805

联系人:白音巴图 赵瑞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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