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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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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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佩宜:

本院受理原告夹书玲与被告刘佩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刘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飞与被告刘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马忠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雅梅与被告马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0065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葛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一臻与被告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896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赵景山:

本院受理原告云霄与被告赵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华普: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琼与被告张华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华夫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付建平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1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其木格诉被告伊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陈令齐:

本院受理原告云靖诉陈令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云靖就(2021)内0105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胡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娥诉被告胡小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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