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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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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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睿、邱丽雪:

本院在执行董泽林与樊睿、邱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1)内0921执216号,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2年。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21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樊睿: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泽林与被执行人樊睿、邱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21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于2021年6月7日起查封被执行人樊睿承包经营的位于卓资县大榆树乡大榆树行政村沟子口村土地33.8亩(其中原承包户刘来旺4亩、侯狗拴1亩、王拴儿3亩、邢付平20.6亩、乔来全5.2亩),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另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查封樊睿名下车辆蒙J A9312汽车一辆。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李楝楝、王威军、庞燕虾、张兰女:

本院受理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与被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原审被告李楝楝、王威军、庞燕虾、张兰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08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民终20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戴福彪(代福彪):

复议申请人张财旺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4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张财旺的复议申请,维持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4执异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2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菅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尚建国、榆林市兴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菅德荣、许东杨、赤峰远野昌顺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第三人榆阳市中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兴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2020)内0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654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丽娜与被上诉人李元东、原审被告马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栽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刘凡: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婕诉被告刘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5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万琴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3号之一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刘广伟、马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航诉被告刘广伟、马利军(2021)内0105民初394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9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孙轶: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莹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轶、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96号案件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孙轶:

本院受理的原告亢海滨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轶、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97号案件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孙轶:

本院受理的原告初建东、初蚺仪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轶、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21号案件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王浩光、杨婕、力邵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支行、王永强、武彩花、王浩光、杨婕、力邵华、郭利娜、李俊杰、刘燕翎、张静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43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光太高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光太高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李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光太高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内蒙古太维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祁国秀、郑建忠: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内蒙古太维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祁国秀、郑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内蒙古太维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祁国秀、郑建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王金林: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新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金林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王金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刘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8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和罚息共计67748.51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李耀东:

本院在执行崔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1719号执行通知书;(二)、(2021)内0602执171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10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四)、(2021)内0602执17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74322.9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1)内0602执1719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崔海龙、鲍立敏:

本院在办理康林源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4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王建平、李树林:

本院在执行侯兰根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执恢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建平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三居委十九街坊住宅及土地(地号:3-10-19);李树林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和泰家苑小区2号楼2单元904号房屋一处,合同编号:2012-0002760。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索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付石磊诉索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4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木仁、云中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君与被执行人木仁、云中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和喜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33号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李红芬: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关平、李红芬、白瑞东、刘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关平、李红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8.42499‰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二、被告白瑞东、刘春对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27元,由被告赵关平、李红芬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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