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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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吴宇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吴宇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吴珈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吴珈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井维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井维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美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邢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邢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苏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苏日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邢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邢宝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郭千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郭千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云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云树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范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范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武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武改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陈丽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丽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梁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范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范朝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娜音泰:

本院受理牧仁与娜音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6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娜音泰与图雅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中海蓝湾2-2号楼18层1单元180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4372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武永贵:

本院受理包呼其图与武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0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宋志刚:

本院受理张松领与宋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苏宏凯:

本院受理刘雪峰与苏宏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周雪峰:

本院受理张科、李雪林与周雪峰、赵文叶一案,依法对1.《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中的指纹是否为赵文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2.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小区3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2016年12月22日与2021年6月11日房屋差价损失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关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喜与被告关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双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关玉荣给付原告垫付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毛丽霞、陈胜利:

本院受理王冬梅与毛丽霞、陈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周华:

本院受理王和平与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0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丰镇市宏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兵、宋建国、高雪峰: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凯鸿商贸有限公司与丰镇市宏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兵、宋建国、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4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李健:

本院受理斯琴诉李健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777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街云中盛景北区3号楼2单元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止);查封李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路46号内蒙经贸学校住宅楼2号楼4层4单元1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袁小龙:

本院受理曹永诉袁小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赵鹏飞诉张志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067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志强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三间房村的土地及房屋(地号为:J S-14-01-076;蒙房权证土默特左旗字第184631600122号),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蒙松林、于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蒙松林、于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9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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