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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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恒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恒博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3日

王忠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井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井林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40098元,本息合计70098元;二、被告王忠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井林自2021年6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原告杨井林负担15元,由被告王忠刚负担15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忠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于会礼、高红岩: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会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欠款50700元;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会礼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关文全(别名关文泉)、曹乌云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于晓宁:

本院受理原告翁秀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翁秀英与被告于晓宁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翁秀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赖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徐雅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赖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雅菲支付房屋租金7500元,赔偿损坏物品及垃圾清运费2200元,合计人民币9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魏希跃:

本院受理申请人贾敏与被申请人魏希跃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8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军、何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兰诉被告张军、何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李凤兰腿部及臀部吸脂后受到的损害情况、损害情况与吸脂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损害情况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任新磊:

本院受理原告牧仁诉被告任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钱俊儒: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丽与被告钱俊儒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顾克敏:

本院受理原告蒋小红诉被告顾克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15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赵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要月威、曹利芳、王红威、赵慧芬、王瑞普、松巧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段颖韬、曹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晓龙、刘秋坪与被上诉人段颖韬、曹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周国庆: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双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素红、李全喜: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树生与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建华、张素红、李全喜、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赵林枝: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小丽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刘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汪东峰、孙超、满吉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东峰、孙超、满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孙飞、孙超、满吉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飞、孙超、满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图克勤: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于明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东东、于明义、唐斌、刘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于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卜吉杨与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包春英、海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忠梅、李强诉被告包春英、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6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张增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霞霞诉被告张增亮、牛瑞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9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岳素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红诉被告岳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8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肖赛侠:

本院受理原告谭振男与被告肖赛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肖赛侠赔偿原告谭振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7977元,核减肖赛侠已付的30000元,剩余279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谭振男;二、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诉权。原告谭振男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0元、鉴定费1080元。由原告谭振男负担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肖赛侠负担案件受理费526元、鉴定费1080元,合计1606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谭振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刘茂华、张美莲:

本院受理刘继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流拍公告等执行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聂伟东:

本院在执行金万河与聂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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